- 民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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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現行條文規定,勞工申請退休金時,其退休金尚未分配收益部分,以前一期收
益分配標準計算。惟如遇有前一期收益分配標準低於保證收益之情形,按其計算
結果恐有減損勞工退休金之虞,為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最低保證收益率之
立法精神,爰修正第一項規定,明定勞工退休金尚未分配收益部分,於前一期收
益分配標準未達保證收益時,以監理會公告前一期每月最低保證收益率之全年平
均計算。
二、第二項明定「前一期每月最低保證收益率之全年平均」採計至百分率小數點第四
位。
- 民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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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現行規定,勞工申請退休金時,尚未分配期間之收益(以下簡稱預分配收益)
係以前一期收益分配標準與前一期全年平均保證收益率擇高者計算,無法真實反
映分配期間之基金實際運用報酬,亦恐影響尚未申請退休金之勞工當年度可分配
收益之權益,未盡合理與公平。
二、為使勞工申請退休金時,預分配收益更臻公平合理,且合於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
十三條、本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保證收益機制」之精神,即勞工個人專戶由開
始提繳之日起至依法領取退休金之日止期間之平均每年之年收益率,不得低於此
一期間當地銀行兩年定期存款利率之平均數,如有不足始由國庫補足,爰修正預
分配收益以勞工申請當月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以下簡稱監理會)公告最近月份
之收益率(即當年度累積收益率),計算至申請當月止,並刪除前一期之收益分
配標準與平均保證收益率擇高者計算之規定。又因前開收益率影響勞工預分配金
額甚鉅,為使同月份申請退休金勞工之預分配收益計算基準一致,監理會應於每
月初以公告方式為之。
三、例如:勞工於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一日申請退休金,依現行規定,一百零一年一月
至一百零一年九月止預分配收益,係以一百年度收益(即前一期收益)分配標準
,與一百年度平均保證收益率(即前一期最低保證收益率之全年平均)擇高計算
至申請當月止(一百零一年九月底)。本次修訂,預分配收益則以勞工申請當月
監理會公告最近月份之收益率(即一百零一年一月至七月之累積收益率),計算
至申請當月止(一百零一年九月底),以貼近預分配期間基金實際投資報酬。
- 民國 106 年 01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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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理由同第三十二條說明二,爰修正第一項文字。
- 民國 108 年 0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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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工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申請退休金之累積收益金額計算方式與勞工相同,爰修
正第一項文字。
二、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