齒輪、軸、聯結器等回轉部分,有接觸人體引起危害之虞者,應設置護圍 或覆罩。 前項護圍或覆罩設置於工作者踏足之處者,其強度應能承受九十公斤之負 荷,且不產生變形。
一、依本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工作者指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 指揮或監督從事作業勞動之人員。 二、配合本法第一條修正,擴大適用範圍,對於機具回轉部分設置護圍或覆罩者,其 人員踏足之處之強度規定,保護對象應包括所有工作者,爰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