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年金保險事業單位內適用本條例之勞工,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二規 定,變更原選擇適用退休金制度者,該項變更自雇主申報之次月一日生效 。
配合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已移列至本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二,故修正依據條次。
配合本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二規定,酌修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