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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舊船解體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79 年 07 月 27 日廢止)
第 34 條
雇主對氧氣及乙炔氣瓶之儲存,應依左列規定:
一、氣瓶應儲放於遠離道路位置,避免陽光直射。
二、氧及乙炔氣瓶應分開敷置,不得混儲。
三、氣瓶儲敷時應豎立,不得橫臥,瓶口護罩,應保持完整。
四、氣瓶儲敷位置附近不得敷置易燃物,五公尺以內不得動火。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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