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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 (民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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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分署審核訓練單位所送結訓資料,其參訓學員缺席時數未超過總
        訓練時數五分之一,並取得結訓證明文件及填寫參訓學員意見調
        查表者,應核發補助經費。
        訓練單位於開訓時,已向學員收取全部訓練費用者,得由分署逕
        撥補助費予結訓學員,免經訓練單位轉撥,匯款手續費用由分署
        負擔;補助費由訓練單位代為轉撥予學員,匯款手續費用由訓練
        單位負擔。
        訓練單位未依第二項規定代轉發給參訓學員補助款項,經查屬實
        者,應向分署繳回補助款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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