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四、分署審核訓練單位所送結訓資料,其參訓學員缺席時數未超過總 訓練時數五分之一,並取得結訓證明文件及填寫參訓學員意見調 查表者,應核發補助經費。 訓練單位於開訓時,已向學員收取全部訓練費用者,得由分署逕 撥補助費予結訓學員,免經訓練單位轉撥,匯款手續費用由分署 負擔;補助費由訓練單位代為轉撥予學員,匯款手續費用由訓練 單位負擔。 訓練單位未依第二項規定代轉發給參訓學員補助款項,經查屬實 者,應向分署繳回補助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