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補助金,自就業且租賃契約所記載之租賃日起,以房屋租賃契約所列 租金總額之百分之六十核實發給,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五千元,最長十二 個月。 前項補助期間一個月以三十日計算,其末月期間逾二十日而未滿三十日者 ,以一個月計算。
一、本條新增。 二、本項補助金核發之起始日,以勞工有就業事實且租賃契約所載之租賃日起算。 三、本項補助金發給標準。 四、勞工申請補助應先符合就業且租屋至少滿三十日之要件,始得依逾三十日之日數 計算其末月日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