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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34 條
租屋補助金,自就業且租賃契約所記載之租賃日起,以房屋租賃契約所列
租金總額之百分之六十核實發給,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五千元,最長十二
個月。
前項補助期間一個月以三十日計算,其末月期間逾二十日而未滿三十日者
,以一個月計算。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本項補助金核發之起始日,以勞工有就業事實且租賃契約所載之租賃日起算。
三、本項補助金發給標準。
四、勞工申請補助應先符合就業且租屋至少滿三十日之要件,始得依逾三十日之日數
    計算其末月日數。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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