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四、本計畫補助事業單位辦理之訓練課程範圍如下:
(一)研發及創新能力。
(二)資訊運用及技術提升能力。
(三)提升作業系統及生產專業技能、證照認證。
(四)經營管理、專業語文。
(五)企業內部講師訓練課程或數位教材製作訓練課程。
(六)關鍵就業力課程、共通核心職能課程。
前項課程屬數位學習課程、學分班、事業單位依法令應辦理之職
業安全衛生相關課程、派赴國外參加之訓練或講習、於中華民國
以外地區辦理之課程,或經分署審核認定課程內容與員工工作所
需技能無涉者,不予補助。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訓練課程範圍,其課程內容屬政府推動之
政策性產業者,得優先核定。
辦理第一項第四款課程比例,不得逾當年度核定總課程時數之百
分之十。但屬政府推動之政策性課程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六款課程師資應由本署關鍵就業力課程及共通核心職能
課程師資資料庫中遴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