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0 年 0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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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審小組開會之召集、邀請列席、議事程序、利益迴避及會外人員得支領出席費、差
旅費之規定。
- 民國 104 年 0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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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未修正。
-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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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
二、為涵蓋本部相關單位,文字修正為「本部或所屬機關(構)」。
- 民國 109 年 0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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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茲因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未明文規定同性婚姻關係準用民法親屬編
通則章有關姻親之規定,故無法適用或準用本辦法關於姻親之迴避規定。基於衡
平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權利義務關係,並兼顧審查程序之公平、公正,爰依民法
第九百六十九條所定姻親定義及範圍,修正第四款規定,將「三親等內之姻親」
修正為「三親等內血親之配偶、配偶之三親等內血親或其配偶」,並增列概括條
款,以資周延。
二、餘依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