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四、地方政府應將訓練單位所送核銷文件、就業證明文件及就業認定 審查資料等留存備查;各分署應於年度中,依本署通知安排業務 單位人員及會計人員訪查責任轄區地方政府上年度辦理職業訓練 憑證核銷情形,並填寫訪查縣市政府辦理職業訓練經費憑證處理 情形紀錄表,留存分署以備查驗。 本署另得依需要安排查訪職業訓練辦理情形及會計憑證處理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