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四、參訓學員於受訓期間或結訓後,仍須配合本署、分署或訓練單位 辦理不預告訪視、訓練績效評估及追蹤考核。 已參加本署暨各分署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之其他職前訓練或在 職訓練課程者,不得同時參加本實施基準之訓練課程,如經查獲 ,應撤銷參訓資格。但參加本署在職訓練課程期間,發生非自願 性失業情事,而以就業保險非自願離職身分參加本實施基準之訓 練課程者,不在此限。 參訓學員如有以偽造文書、不實資料參加訓練或申領職業訓練生 活津貼等情事,分署應予以退訓或撤銷參訓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