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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民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訂定)
英
第 34 條
驗證機構遷移地址或變更其他基本資料者,應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 關申請變更記載;未經審查核准前,不得執行型式驗證。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為使驗證機構主動維持其位址等資訊之正確性,爰明列資訊更新申報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