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12 月 04 日
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第 7、9、29、36 條條文,施行日期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四日施行。
地方主管機關得成立銀髮人才服務據點,辦理下列事項: 一、開發臨時性、季節性、短期性、部分工時、社區服務等就業機會及就 業媒合。 二、提供勞動法令及職涯發展諮詢服務。 三、辦理就業促進活動及訓練研習課程。 四、促進雇主聘僱專業銀髮人才傳承技術及經驗。 五、推廣世代交流及合作。 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前項服務,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其申請資格條件、 項目、方式、期間、廢止、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
為明確地方主管機關推動銀髮人才服務事項之範疇及辦理方式,爰於第一項定明地方 主管機關得成立銀髮人才服務據點,辦理各款所定事項,並於第二項規定中央主管機 關得予補助及授權訂定補助事項相關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