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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制定)
第 34 條
已領取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撤銷或廢止,應繳還而未繳還者,保險人得
自其本人或受益人所領取之本保險給付扣減之。
前項有關扣減保險給付之種類、方式、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
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應繳還而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優先於普通債權受清償,且不適用下
列規定:
一、公司法有關公司重整之債務免責規定。
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有關清算之債務免責規定。
三、破產法有關破產之債務免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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