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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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勞動部規劃辦理入國講習計畫,就新入國家事類外國人即從事審查標準第四條規
定之家庭幫傭或家庭看護工作者,規範應參加八小時入國講習課程,課程內容包
含外國人聘僱管理、勞動權益保障、衛生及防疫、外國人工作及生活適應等相關
法令及資訊,以提升家事類外國人法令與權益認知。
三、基於簡政便民,且考量外國人基本資料須先傳輸予內政部移民署進行入國資格事
前審查,爰規範雇主聘僱家事類外國人,應於該外國人實際入國日五日前,於勞
動部建立之入國講習系統登錄基本資料,同意安排外國人於入國時起接受勞動部
辦理之入國講習,以及由勞動部代轉文件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第三十三條關於
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規範事項之檢查,並申辦聘僱許可。
四、舉例說明:家事類外國人定於一百十二年一月十日入國,則雇主須於一百十二年
一月五日至勞動部建立之入國講習系統登錄該外國人基本資料,同意安排其於入
國時起接受勞動部辦理之入國講習,以及由勞動部代轉文件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
施第三十三條關於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規範事項之檢查,並申辦聘僱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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