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同意代轉前條第二款所定文件如下: 一、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通報單。 二、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 三、經外國人本國主管部門驗證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但 符合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者,免附。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前項文件轉送當地主管機關;經當地主管機關審查文件 符合前項規定者,應辦理第三十三條規定事項之檢查。但外國人入國日前 六個月內已檢查合格者,得免實施檢查。
一、本條新增。 二、基於行政簡化,雇主對於第二類外國人之生活照顧義務規範應一致,爰參照第二 類外國人規定,明定同意代轉文件項目;並參照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為 免針對同一雇主反覆實施檢查,規定入國日前六個月內已檢查合格者,得免實施 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