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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修正)
第 35 條
普通傷害補助費及普通疾病補助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半數發
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以六個月為限。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
計已滿一年者,增加給付六個月。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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