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稱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事業單位依其規模 、性質,建立包括規劃、實施、評估及改善措施之系統化管理體制。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本法之修正,並參考 ILO-OSH(2001)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之要求, 增訂有關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稱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定義。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國際標準 ISO 45001,已於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二日公告,且經 濟部於同年十二月十四日公告對應之國家標準 CNS 45001,爰修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系統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