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勞工於橫隔兩地之通行時,應設置扶手、踏板、梯等適當之通行設 備。但已置有安全側踏梯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