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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修正)
第 35 條
曲軸衝床之制動裝置藉由氣壓作動離合器者,應具有彈簧緊固型構造或具
有同等以上之安全功能。
前項衝床以外之曲軸衝床,其制動裝置應為帶式制動以外之型式。但機械
式摺床以外之曲軸衝床且壓力能力在一百噸以下者,不在此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8 年 05 月 13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當氣壓系統發生異常時,為能使制動裝置保持安全作動,應具有以彈簧力量作動
    制動裝置之構造。所謂彈簧緊固型,指利用彈簧力量以進行制動裝置作動之構造
    。
三、壓力能力大之機械衝床及機械式摺床,若使用帶式制動,可能會發生傳動帶斷裂
    情況,爰對壓力能力超過一百噸者及機械式摺床,禁止使用帶式制動型式,以防
    發生危險。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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