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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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第 35 條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依法強制執行。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0 年 10 月 31 日
規定依本法所處罰鍰之強制執行。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