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07 日修正)
第 35 條
勞動檢查機構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部
分或全部停工,於必要時得於停工範圍張貼停工通知書,並得以顯明之警
告或禁止之標誌標示停工區域。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