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對已具有監評人員資格者辦理監評人 員研討: 一、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試題或監評標準有重大修訂之職類級別。 二、五年內未辦理監評研討之職類級別。 三、其他有必要辦理之職類級別。
一、已開辦技能檢定職類新增級別時,其監評人員資格取得由研討方式改由培訓方式 辦理,爰刪除第一款規定,以符合職類開發精神。 二、技能檢定監評人員之研討作業依不同職類級別分別辦理之,爰配合修正文字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