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及主管機關對差別待遇事實之認定,應審酌性別平等工作會所為之調 查報告、評議或處分。
鑒於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係由熟悉性別議題之專家學者所組成,其調查報告、評議或 處分,具有相當專業性,故特此規定。
配合法案名稱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