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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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契約法 (民國 25 年 12 月 25 日制定)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第 35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時,雇方得於勞動契約期滿前解約,但應於七日前預告之
:
一、雇方因營業失敗而歇業或轉讓時。
二、雇方因虧折而緊縮時。
三、雇方因機器損壞而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勞動者對於所承受之工作不能勝任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