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本保險所需之經費,由保險人以當年度保險費收入預算總額百分之三 點五為上限編列,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付之。
就保法已具體規定其保險費收入、就保基金所能支付及運用之項目範圍,尤其就保係 社會保險,斷無由被保險人承擔行政經費之道理;再者,勞保局辦理就保業務,係受 主管機關之委任(就業保險法第四條規定),故行政事務費應由勞委會編列預算撥付 ,方符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