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6 年 10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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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應檢人學科試場重大違失案件之處置,除參酌考選部訂定之試場規則第四條
規定,及審酌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四十九條重大舞弊處置規定,因應技
能檢定學科測試現場狀況處置之必要性,依技能檢定測試前、測試中及測試後之
違規情事及其嚴重程度區分取消應檢資格、予以扣考及測試成績以零分計算等處
分,分別納入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
二、原第二項規定順移至第三項,並配合酌修文字。
- 民國 108 年 0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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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合第三十四條第三項刪列「呼叫器」,併同修正第二項文字。
二、第四項係針對測試進行中之違失行為進行規範,爰配合調整文字。
三、第三十六條第六款規範已明定使用非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電子計算器者,測試分
數扣二十分。惟經告知仍違反是項規定仍繼續應檢,屬蓄意違失之情節,故為維
護檢定試場秩序,針對蓄意違反者,其學科測試成績以零分計算,爰增列第四項
第七款規定,以臻明確。
四、因第三十四條第三項新增應檢人不得向他人借用文具用品之規定,爰配合新增第
四項第八款規定,明列其違失處分。
-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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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各職類級別學科測試均採公開試題,相關需複雜計算之測試試題,已納入術科測
試試題,學科測試尚無使用電子計算器或規範電子計算器使用機型之必要,爰刪除第
四項第七款規定,餘款次配合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