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四條之二第一項之工作年資,以實際提 繳退休金之月數計算。 勞工參加本條例年金保險之工作年資,將年金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全額 移撥至個人退休金專戶者,始合併計算。
配合本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二新增身心障礙勞工得提前請領退休金之規定,統一「工作 年資」之定義,爰酌修第一項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