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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修正)
第 35 條
吊籠應置備有供工作人員使用之救命用纖維索等設施。但設置四條卸放工
作台用鋼索者,或裝置第三十三條規定能自動制止工作台下降之裝置者,
不在此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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