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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78 年 06 月 28 日廢止)
第 35 條
雇主對於高壓氣體鋼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灌裝。
一、不合本標準規定之鋼瓶。
二、瓶閥、釋壓安全裝置、保護蓋(圈)安全裝置不完全或缺少者。
三、無耐壓試驗及氣密試驗紀錄或紀錄過時者。
四、其瓶頸刻度氣體種類與灌裝氣體不符者。
五、容器之標記或塗色不明確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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