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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舊船解體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79 年 07 月 27 日廢止)
第 35 條
雇主對氧氣及乙炔氣瓶之搬運,應依左列規定: 一、吊運裝車,應使用瓶架,保持鋼瓶豎立固定。 二、氧及乙炔應分開搬運,保持瓶身穩定,不得碰撞滾動。 三、吊運上船之炔,應以當時之需要量為度不得過量儲存船上。
法規類別
全選
行政函釋(0)
相關法條(0)
歷史法條(1)
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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