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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舊船解體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79 年 07 月 27 日廢止)
第 35 條
雇主對氧氣及乙炔氣瓶之搬運,應依左列規定:
一、吊運裝車,應使用瓶架,保持鋼瓶豎立固定。
二、氧及乙炔應分開搬運,保持瓶身穩定,不得碰撞滾動。
三、吊運上船之炔,應以當時之需要量為度不得過量儲存船上。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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