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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充電起飛計畫 (民國 111 年 08 月 23 日修正)
35
三十五、事業單位申請之訓練計畫,應基於營運策略調整或升級轉型發展
        之需求,據以規劃訓練課程、訓練時數、參訓人數及訓練費用。
        每一訓練課程應依班次、梯次、場次方式規劃;每場次授課時數
        應至少二小時,且每日授課時數不得逾八小時,並應有適當之休
        息時間。
        前項所稱梯次,指上課之內容、時數相同,而學員組成不同之訓
        練課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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