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或所屬機關(構)以非科技計畫預算補助、委託或出資進行科學技術 研究發展計畫所產生之研發成果,其歸屬、管理及運用,得準用本辦法之 規定。
非科技計畫產生之研發成果,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本會」修正為「本部」。
一、條次變更。 二、為涵蓋本部相關單位,文字修正為「本部或所屬機關(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