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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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民國 111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第 35 條
競賽過程中,選手應遵守相關規則與服從職類裁判人員及技術顧問現場講
解之規定事項。選手對裁判人員之宣布、說明或試題有疑問、缺頁及其他
疑義時,應即時提出,由裁判人員處理並作成紀錄,事後不得異議。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
一、為明確競賽過程中,選手應遵守裁判人員於競賽期間現場規定的競賽時間、競賽
    流程及方式等規定。另技術顧問係大會針對機具設備聘請的專業技術人員,選手
    對於競賽場地準備的機具設備操作,應聽從其講解說明,以維護個人、他人及機
    具設備安全。
二、因部分職類係採過程評分,競賽過程是無法重新一次,故選手對裁判人員之宣布
    、說明或試題有疑問、缺頁及其他疑義時,應即時提出,若未能於規定時間提出
    ,不得於事後再提出。訂定本規定,以減少選手對競賽過程的缺失,於事後提出
    爭議,無法處理情形。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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