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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民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訂定)
第 35 條
驗證機構之驗證人員有出缺、增補或任免之異動者,應於異動發生之日起
十五日內,檢附異動人員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驗證機構之驗證人員為執行驗證業務之重要專業人力,為瞭解機構維持其驗證人力之
情形,爰明列驗證人員異動通報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