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12 月 04 日
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第 7、9、29、36 條條文,施行日期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四日施行。
地方主管機關應定期向中央主管機關提送銀髮人才服務據點執行成果報告 。 中央主管機關對地方主管機關推動銀髮人才服務據點應予監督及考核。
為落實地方主管機關就銀髮人才服務事項之推動,爰於第一項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應定 期向中央主管機關提送執行成果報告,並於第二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監督考核地方 主管機關辦理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