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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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照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第九點,定明用人單位領取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
用人單位行政管理及輔導費之應備文件、資料。
二、第六款所定勞工保險投保資料,為勞保卡或加保人員名冊;所定其他資料,為職
業災害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或意外險投保資料。
-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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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措施之實務運作,簡化用人單位核銷文件,爰刪除現行第三款
文件,其餘款次遞移,並配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
,修正第五款文字;另基於實務運作需要,增訂第八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