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核定後,應在十五日內給付之; 年金給付應於次月底前給付。逾期給付可歸責於保險人者,其逾期部分應 加給利息。 前項利息,以各該年一月一日之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為準, 按日計算,並以新臺幣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
為確保領取保險給付之權益,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及勞工保險條例施行 細則第四十九條之一規定,定明以現金發給保險給付之發給期限及可歸責於保險人之 逾期給付之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