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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第 35 條
投保單位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繳納滯納金者,由保險人核計應
加徵之金額,通知其向指定代收機構繳納。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參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規定,定明保險人向投保單位加徵滯納金之作
業方式。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