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鍋爐通風設備之排煙裝置、排煙風管、逆風檔及鍋爐房之防火區劃等 ,應依建築管理法規及消防法規之相關規定辦理。
一、本條新增。 二、依本法第一條修正,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爰移列第二十條第二項 至本條文,以茲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