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人應依保險法規定專設帳簿,記載其投資資產之價值。 勞工死亡後無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者,其年金保險退休金之本金及累積收益 ,應歸入年金保險專設帳簿之資產。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勞工請領年金保險給付之權益,爰於本條明定。 三、第二項明定投保年金保險之勞工死亡後無遺屬或指定請領人,其年金保險退休金 之處置方式,應繼續置於勞工所投保之年金保險專設帳簿之資產,保險人尚不得 逕予移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