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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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會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3 年 10 月 06 日修正)
第 36 條
行政組織區域變更時,工會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五項規定議決其屆次之起
算,應於行政組織區域變更時之當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為之。
經議決屆次重新起算之工會,其理事長任期重新起算者,應依本法第二十
六條規定修正章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工會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五項規定議決屆次之起算,應召開當屆之會
    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之。
三、第二項明定經議決屆次重新起算之工會,如議決理事長任期重新起算,則應依本
    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修正章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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