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組織區域變更時,工會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五項規定議決其屆次之起 算,應於行政組織區域變更時之當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為之。 經議決屆次重新起算之工會,其理事長任期重新起算者,應依本法第二十 六條規定修正章程。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工會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五項規定議決屆次之起算,應召開當屆之會 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之。 三、第二項明定經議決屆次重新起算之工會,如議決理事長任期重新起算,則應依本 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修正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