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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6 月 08 日修正)
第 36 條
中央政府依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應補助之保險費,由保險人按月開具保
險費繳款單,於次月底前送請中央政府依規定撥付。
前項政府應補助之保險費,經保險人查明有差額時,應於核計下次保險費
時一併結算。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07 月 26 日
一、本條例第十五條業經總統於一百年四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將原由直轄市及中央
    政府應負擔之保險費補助款改由中央政府全額負擔,並經行政院定自一百零一年
    七月一日施行,爰第一項配合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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