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85 年 0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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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本條規定適用窒礙之處理。
二、本規則對小型鍋爐及小型壓力容器中,壓力或內容積等甚小者,其危險性相對較
低數量甚多,使用普遍,因危險性相對有限,現行規定明文將一定容量以下者排
除適用,修正後改為悉數納入適用範圍,惟雇主認有適用上困難者,得報請檢查
機構核定免除適用本規則之一部或全部。對構造特殊者,亦增列得排除適用之規
定。
- 民國 96 年 0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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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由原第八條移列。
二、壓力單位導入國際單位百萬帕斯卡 MPa。並配合經濟部公告之「法定度量衡單位
」,將公厘修正為毫米(㎜)。
三、文字修正,○.五修正為零點五。
四、配合國家標準一四九六八簡易鍋爐之規定,增列第三款、第八款,其餘款次遞改
。
五、鑑於構造特殊者應考量實施檢查時,對其強度計算、構造設計等之例外情形特別
規定,已於其他法規另行規範之,惟其安全管理尚無不同,無排除適用之必要,
爰予刪除原第十款。
六、本條所定鍋爐或壓力容器均為壓力、傳熱面積或內容積甚小者,其危險程度相對
較低,鑑於美日等國法規均有將其排除適用之立法例,爰參考日本規定,明定本
規則之不適用範圍,並免除報請當地勞動檢查機構核定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