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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第 36 條
雇主對於袋裝材料之儲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以保持穩定;
一、堆放高度不得超過十層。
二、至少每二層交錯一次方向。
三、五層以上部分應向內退縮,以維持穩定。
四、交錯方向易引起材料變質者,得以不影響穩定之方式堆放。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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