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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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鉛中毒預防規則 (民國 113 年 06 月 13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六月十三日修正第 26 條條文之第 2  項、第 31 條條文之第
2~5  項及第 31-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第 36 條
雇主為防止鉛、鉛混存物或燒結礦混存物等之鉛塵污染,應每日以水沖洗
,或以真空除塵機、適當溶液清潔作業場所、休息室、餐廳等一次以上。
但無鉛塵污染之虞者,不在此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30 日
修正對於從事鉛作業有鉛、鉛混存物或燒結礦混存物等鉛塵污染場所之虞者,應每日
除塵或清洗之規定。
民國 113 年 06 月 13 日
參酌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之研究,重量百分濃度為百分之零點三之稀硝
酸可有效清除鉛塵污染,爰增列鉛作業場所可使用適當溶液清潔。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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