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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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檢查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修正)
第 36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一、事業單位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
二、有關團體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2 年 02 月 03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事業單位,有關團體違反本法應予公告或提供資料之義務者,應處罰鍰之處
    罰標準。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