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一、事業單位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 二、有關團體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者。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事業單位,有關團體違反本法應予公告或提供資料之義務者,應處罰鍰之處 罰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