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依本法第三十條之規定申請復工,勞動檢查機構於查證停工原因 消滅後,應以書面通知其復工。 前項復工通知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申請復工之事業單位、雇主名稱 (姓名) 及地址。 二、復工日期。 三、復工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