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07 日修正)
第 36 條
事業單位依本法第三十條之規定申請復工,勞動檢查機構於查證停工原因
消滅後,應以書面通知其復工。
前項復工通知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申請復工之事業單位、雇主名稱 (姓名) 及地址。
二、復工日期。
三、復工範圍。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