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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36 條
選手入場後,應按已抽得之工作位置,對號就位,並經裁判長宣布開始檢
查設備、材料後,始得作各項檢查。經檢查後如有疑義,應立即請裁判長
處理,事後不得異議。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