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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第 36 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察職業訓練機構及事業機構辦理職業訓練情形。
職業訓練機構或事業機構,對前項之查察不得拒絕,並應提供相關資料。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72 年 12 月 05 日
為了解職業訓練機構及事業機構辦理職業訓練之情形,以便進行輔導或獎勵,爰規定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察其辦理情形。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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