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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服務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修正)
第 36 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置符合規定資格及數額之就業服務專業人員。
前項就業服務專業人員之資格及數額,於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
法中規定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1 年 05 月 08 日
為提高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人員之素質,爰規定其應置符合規定資格及數額之專業人員
。有關規定將於其許可、及管理辦法中明定。
民國 91 年 01 月 21 日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七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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